《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

浏览(2811)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4号   


       近日,我市印发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从电商企业、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和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等多方面明确了支持标准,其中,电商企业最高可获50万元资金支持。

       《实施细则》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实现生产和销售的分离,对制造企业成立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首次申报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费达到20万元,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按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费的 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的扶持。首次申报年度上述两项可累计。
 
       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过平台销售实体商品达到1亿元,交易宗数达到50000单,平台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可获得10万元扶持。300万元以上每增多20万元,增加1万元扶持,每家企业累计年扶持上限50万元。
 
       《实施细则》支持制造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按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年服务费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
 
       《实施细则》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每家运营企业累计年扶持上限50万元。此外,入驻集聚园区超过半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年租金的20%给予每家入驻企业最高5万元的扶持。
 
       《实施细则》还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通过9610、1210、1239等海关监管代码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3万元的扶持;1000万元以上每增多200万元,增加1万元扶持。每家企业累计年扶持上限50万元。

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