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13日
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完善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加速中小型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科技产业园区是指市政府重点建设的集研发、孵化、加速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技园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经费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组织专项统计、考核、资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镇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审查和推荐等工作。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化的服务机制。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
(三)在孵企业和项目团队(3人以上)合计6个以上,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2家以上。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年组织或参与不少于6场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至少配备1名以上创业导师。
(五)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且运营时间满1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2000平方米,国际和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不低于500平方米)。
2.具有3人以上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0%以上;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有1名专业企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从事企业孵化服务人员指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专职人员。
3.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10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4.孵化器具备种子资金或创业投资合作伙伴,并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至少配备2名以上创业导师。
6.专业孵化器在关联产业方向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7.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2.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3.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5.属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港澳台企业是指以港澳台创业者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注册在中山市并持续有效运营、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港澳台团队指由1名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需是港澳台创业者。
(三)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2.累计获得项目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4.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六条 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持续运营1年以上;
(二)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占60%以上;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技术、公共服务、投融资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
(五)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六)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七)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八)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九)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一般不超过5000平方米;
(三)入驻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四)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5%以上;
(五)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六)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公示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资助对象为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运营单位,或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单位。
第十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资助采用事后补助,包括:
(一)认定补助
1.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5万元。众创空间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众创空间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对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孵化器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单位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批市级加速器的运营单位一次性资助300万元,提升为省级加速器的,再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二)评价补助
1.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A级和B级的单位,分别补助100万元和50万元。
2.省级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3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15万元。
3.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20万元;市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10万元。
4.同一众创空间、孵化器被多级评价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年度评价资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镇区按照市级财政标准进行配套补助。
(三)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
每新增100平方米孵化面积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对于扩建、改建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其新增孵化场地使用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标准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海外孵化器或研发中心建设,根据运营单位建设投入或建设绩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五)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对专业孵化器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所购置的公共科学仪器设备,按不超过购置金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六)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对获得省级高新区认定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审批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流程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选择年度支持项目类别,发布申报通知,确定具体申报要求;
(二)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经镇区推荐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
(四)下达经费补助文件,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组织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连续两次评价为C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将被取消市级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评价程序
市科技局发布年度评定申报通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复核;将复核通过的结果经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监督与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51号)、《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7〕250号)和《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2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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